(一)登记
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应作好登记,准确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适用于走访或电话举报)和《举报登记簿》(附件2),对走访举报的,《举报登记表》由举报人本人填写。
(二)审查
1.对不属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视举报方式当面或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2.对属于受理范围,但需交由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事项,应在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移送函》(附件3),连同举报材料原件或《举报登记表》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举报移送处理告知书》(附件4)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单位应将相关移交材料复印备查。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市级移送给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通过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转办。
3.决定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直接受理的举报,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三)立案调查
1.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件5)。
2.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处理告知
1.在调查取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报批表》(附件6),报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对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的,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7),向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及结果。
(五)结案归档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90个工作日。对已处理完结的举报案件,应及时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8)结案,并将案件有关资料归集整理,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六)报告
对上级交办且要求回复的举报案件,办案单位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或部门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畅通举报渠道。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为举报人举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做到接待热情,记录完整,解答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