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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渝社监办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举报处理方式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举报人以信函、实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运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的举报,统一按照本《通知》要求,遵循相同的工作程序,使用同样的内部文书。
  二、明确举报工作责任
  (一)对下列举报事项,应当立案:
  1.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2.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划转、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4.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其相关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5.上级或有关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
  6.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对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可视情况交由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查处。
  (二)对下列信函举报或投诉事项,按照属地或经办管理原则,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举报人反映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符合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举报事项应立案调查。
  (三)对举报人反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由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四)按职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社会保障举报,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三、规范举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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