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递时,投递员应请收件人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收件人本人签收。
2.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3.收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有辨别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
4.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收寄局处理。
5.投递部门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交专人汇总寄退,寄退时逐件登列“劳动仲裁专递回执寄退清单”(见附表2)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公事方式(用标准EMS详情单和信封)寄退收寄局。
6.寄退时,应在详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劳动仲裁专递回执”戳记,“劳动仲裁专递回执”戳记由各局按规格自行刻制。样式如下:
劳动仲裁专递
回执
(规格:5cm×1.5cm)
7.“劳动仲裁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应为“劳动仲裁专递”邮件回执联详情单上“回执反馈地址” 栏标注的内容。具体应写:××邮政局速递公司XX收。
8.收寄局收到投递局寄回的“劳动仲裁专递回执”邮件及退回的邮件后,应及时将“回执联”与交接簿进行核对,并由专人将“回执联”及退回邮件登列“劳动仲裁专递回执、退回邮件交接清单”(见附表3),送交交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其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双方核实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9.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劳动仲裁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五、信息处理
(一)所有“劳动仲裁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二)“劳动仲裁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