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邮政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操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本操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各级邮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劳动仲裁专递”的各项工作。
二、收寄处理
(一)劳动仲裁专递邮件采取上门揽收方式收取邮件。
(二)各级邮政部门按属地原则收寄。
(三)寄递“劳动仲裁专递”邮件,使用统一制备、印有“劳动仲裁专递”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特快专递信封。寄件人应在详情单指定处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印机)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四)收寄局要在详情单“回执反馈地址”栏处写明回执返回地址(××邮政速递局XX收),以便回执联能准确返回收寄局。
(五)收寄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并详细填写登记劳动仲裁专递邮件交接簿(见附表1)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六)收寄部门收寄的劳动仲裁专递邮件要按约定的频次交邮。
三、分拣封发
按现行国内进、出口特快专递邮件分拣业务流程操作。
四、投递处理
(一)投递深度:必须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水平,按邮件详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投递。
(二)投递时限:“劳动仲裁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三)投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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