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由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属于部分公开的,如能作出区分处理,应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二)核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由审查机构审核确认。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公开属性审核和保密审查,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公文审核程序报批报签。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录入到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做好答复预案;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将其具体的条款或内容依据公开属性分录到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条款或内容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的审查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