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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二)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7月1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5年以上,每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2个百分点,最高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个百分点。

  (十六)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2008年10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2008年10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十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居民在本市境外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探亲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赴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费用,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探亲或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后,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十)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为20000元;学生儿童住院一般支付限额为30000元,特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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