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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群众参与的原则;

  (三)科学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改进工作、奖惩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的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办法,其中:民主评议30分,共性目标30分,职能目标40分。民主评议和共性目标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测评办法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职能目标的评议工作,由分管厅领导综合评定。

  共性目标考核工作在细化量化考核内容的前提下,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事业单位日常履职检查、听取各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核查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法,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评定打分,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于难以量化、细化的业务工作;或者积极开拓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攻克工作难点,闪现工作亮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完成任务数量多、质量高、难度大的单位实行加权分制。同时,综合工作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国家劳动保障部肯定推广的,加计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1分。加权分值最高控制在10分,由厅效能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进行加权。

  厅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各处室、局的效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之后进行,考核程序和测评办法按照当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的年度考核要求进行。

  (一)民主评议(共计30分)

  采取各位厅级领导对各处室、局总体情况做出评议(占10分),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厅机关各处室、局测评打分(占10分),厅系统群众对各处室、局测评打分(占10分)三种方式进行。

  (二)共性目标(共计30分)

  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机关效能建设、厅内规章制度、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考核打分工作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自评(占40%),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测评(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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