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东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维护其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二)基本原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
3.注重实效。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或滋生腐败问题的重要环节,都要实行公开,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及时便民。办事公开要做到永久性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二、办事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范围。推行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为社会和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予以公开。
1.对外公开的内容:(1)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4)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公共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