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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委、办、局: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牧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经行署同意,现就全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盟行政公署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盟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对全盟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初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履行自治区金融办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盟内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人民银行盟内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要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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