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荣(盟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布 仁(行署信息办副主任)
包雪峰(行署督查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行署督查室,办公室主任:陈海清,副主任:包雪峰。联系电话:8270200,电子邮件:baoxuefeng@ xlgl.gov.cn。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我盟税收减免规定。严格执行锡署发〔2007〕88号文件和〔2008〕28号盟长办公会议纪要。除煤炭行业执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以外,对于不在盟内进行增值转化、以出售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新办矿山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于已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重新审查,凡以经营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暂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恢复按 25% 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各地自行制定的资源型企业优惠政策及变相先征后返承诺停止执行;对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立即恢复征收。今后,新办矿山等资源型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实行联审联报,由当地政府和财税部门初审后,上报盟财政局和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全面开展资源型企业纳税评估。各地要由当地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组织财税、发改、经济、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入驻资源型企业(石油、煤炭、金属、非金属)逐户开展实地检查评估。对财务账目不完善或无财务账目、无法提供真实可靠计税资料的资源型企业,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对企业计税产销量进行评估,重新核定税收标准。开展远程税收监控试点的地区,要尽快配合国税部门确定监控系统监测产量认定评估。国税部门总结试点经验,结合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在全盟矿山企业全面推广。在资源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财政、国土、工商、安监、交通等部门参加,组建具有一定规格的税收监察机构,在产品外运的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对运输煤炭、矿石和矿产品的车辆进行企业完税检查和称重统计,以此评估相关企业矿产品计税产销量。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盟一盘棋的思想,协调联动,形成联合监控的局面。特别是已经设立检查站的地区,一定要在加强本地税收监管的同时配合相关地区加强税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