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农产品销售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三条。
8.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附件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一、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
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替代。
二、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
三、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