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相关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或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三、强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编制相关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按规定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捆绑使用涉农资金,积极开展以土地复垦整理、移民搬迁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