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铜政发〔200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类用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内。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不予批准供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凡《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拟建设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供地方案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
二、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及政府回购等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力争利用两年时间彻底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新区闲置土地,要本着既促进新区发展又保持新区稳定的原则,由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处置。北市区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和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消化处置。2008年7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