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2元。
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O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1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其中学生儿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2元。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3.5元。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法定监护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二)市县区财政承担的比例。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分布情况,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中,王益区、印台区承担30%,耀州区、宜君县、新区管委会承担50%,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三)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符合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平均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