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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2元。
  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O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1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其中学生儿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2元。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3.5元。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法定监护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二)市县区财政承担的比例。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分布情况,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中,王益区、印台区承担30%,耀州区、宜君县、新区管委会承担50%,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三)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符合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平均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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