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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发〔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我市被列入2008年国家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精神,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在我市启动实施,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参保率达到60%,2010年参保率达到 70%,2011年参保率达到80%,2012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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