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7月3日 川价函〔2008〕132号)
四川音乐学院:
你院《关于附属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川音院〔2008〕63号)收悉。鉴于其属于艺术类学校,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投资较大,办学成本较高,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三年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学生学费
1、音乐表演(通俗演唱、流行器乐、音乐剧)7000元/年·生;
2、影视表演、戏剧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7000元/年·生;
3、美术、作曲、舞蹈表演8000元/年·生;
4、音乐表演(声乐、钢琴、手风琴、管乐、弦乐、民乐、双排键电子琴、打击乐、古典吉他)8000元/年·生。
二、上述收费为最高限额。除住宿费、代管费外,你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或与入学挂钩捐款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