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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后续管理确认制度(以下简称后续管理确认)。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
  按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的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县级地方税务局领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后续管理确认表》(附表五)或《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后续管理确认表》(附表六)(以下简称《确认表》),填写盖章后连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和自开票认定时出示的相关证件原件(与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核对有无变化)、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到《确认表》等资料后,对证件原件应当场对比审核,《确认表》及其他资料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做出确认结论。
  对于后续管理确认合格的,在认定登记台账(附表七、八)后加注“XX年度已确认通过”标记并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上登记。
  对于后续管理确认不合格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的,直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回发票和相关证书,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后,需将有关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资料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在认定及年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重新认定或复审。
  纳税人满足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或后续管理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认定或后续管理确认,并不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报备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认定或通过后续管理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认定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时间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职业

 

注册资本

 

主管分局

 

资质

 

固定经营场所

是□  否□

是否符合电脑开票条件

是□  否□

营业税    缴纳方式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  缴纳方式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上年建筑业收入

 

实纳营业税

 

本年1月-- 月建筑业收入

 

实纳营业税

 

备注

 

 填表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 明 

  此申请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我承诺我单位执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和房地产业项目登记。

       企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基层分局经办人意见(注明日期)

 

基层分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县(区)局主管部门意见(注明日期)

县(区)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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