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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建筑业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结算表》,办理结算注销。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收入清单》。
  上述“已完工”是指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以及地税机关要求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省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纳税人应税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任何一方因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另一方少征或不征应纳税款的,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意见,并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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