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业税源管理台账(附表五)
(六)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表六)
(七)建筑业工程项目发票开具台账(附表七)
(八)工程项目及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台账(附表八)
(九)建筑业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结算表(附表九)
(十)建筑业工程项目收入清单(附表十)
(十一)设备材料采购发票清单(附表十一)
第五章 项目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收入清单》及工程价款结算凭证;
(三)《设备材料采购发票清单》;
(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还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和已完营业税凭证;安装工程另外填报《设备材料采购发票清单》。
第十二条 对我省境内的跨设区市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应按照《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赣地税发〔2001〕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33号)的要求,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统一征收、统一清算”原则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双向监控”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业项目管理营业税统一实行电子申报。
第六章 项目税款征收和发票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据此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并及时登记有关台账或表格。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从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