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已经办理登记的建筑业项目,若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设计结构改变、合同金额调整、建筑面积改变等情况,纳税人须在项目内容变更后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及有关变更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承揽分包工程,必须在分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建筑业项目,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五)建筑业纳税人承包跨县级行政区域工程项目,应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六)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项目信息采集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发改委、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管理、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定期或适时获取真实可靠的项目涉税信息并进行信息整理。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将纳税人申报征收的有关资料、政府职能部门及中介部门等机构提供的信息录入数据库;要建立巡查巡管制度,并按规定采集、录入有关资料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业项目管理资料进行比对清理。
应建立的基本信息资料具体表格和台账如下:
(一)建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二)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四)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