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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赣地税发〔2008〕24号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二章 项目对象管理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业地方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是指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以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信息化手段,以现行地方税收政策为依据,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利用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通过对建筑业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建筑合同价款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承建符合项目管理的建筑业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建设项目施工平面图纸;
  7.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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