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四:
项目注销报告(项目编号 )
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
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精神,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和代开票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和后续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第三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能按规定使用开票和申报软件,并能按规定实行电子申报;
(三)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和有效凭证记帐,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亏损)。能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并全部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能按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或《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2);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并提供复印件;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后续管理确认及管理工作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的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纳税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发放《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样式详见附表九)。
第六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无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但在首次代开票前,需填写《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附表3)、《房地产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附表4),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资格的,可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申请办理。
第八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
(一)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三)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四)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五)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六)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异地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自开票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停止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
(一)未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行为的;
(四)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五)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须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原件交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审并留存复印件,按照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由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后续管理确认制度(以下简称后续管理确认)。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
按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的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县级地方税务局领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后续管理确认表》(附表五)或《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后续管理确认表》(附表六)(以下简称《确认表》),填写盖章后连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和自开票认定时出示的相关证件原件(与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核对有无变化)、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到《确认表》等资料后,对证件原件应当场对比审核,《确认表》及其他资料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做出确认结论。
对于后续管理确认合格的,在认定登记台账(附表七、八)后加注“XX年度已确认通过”标记并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上登记。
对于后续管理确认不合格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的,直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回发票和相关证书,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后,需将有关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资料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在认定及年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重新认定或复审。
纳税人满足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或后续管理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认定或后续管理确认,并不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报备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认定或通过后续管理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
| 认定编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时间
|
|
经营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及职业
|
|
注册资本
|
| 主管分局
|
|
资质
|
|
固定经营场所
| 是□ 否□
| 是否符合电脑开票条件
| 是□ 否□
|
营业税 缴纳方式
|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
企业所得税 缴纳方式
|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
上年建筑业收入
|
| 实纳营业税
|
|
本年1月-- 月建筑业收入
|
| 实纳营业税
|
|
备注
|
|
填表人(签章)
| 纳税人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声 明
| 此申请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我承诺我单位执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和房地产业项目登记。
|
企业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
基层分局经办人意见(注明日期)
|
| 基层分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
|
县(区)局主管部门意见(注明日期)
|
| 县(区)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
|
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编号说明:设区市简称+县(市、区)局简称+J+***
附表二:
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
| 认定编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时间
|
|
经营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及职业
|
|
注册资本
|
| 主管分局
|
|
资质
|
|
固定经营场所
| 是□ 否□
| 是否符合电脑开票条件
| 是□ 否□
|
营业税 缴纳方式
|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
企业所得税 缴纳方式
| □定期定额 □查帐征收
|
上年销售不动产收入
|
| 实纳营业税
|
|
本年1月-- 月销售不动产收入
|
| 实纳营业税
|
|
备注
|
|
填表人(签章)
| 纳税人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声 明
| 此申请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我承诺我单位执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和房地产业项目登记。
|
企业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
基层分局经办人意见(注明日期)
|
| 基层分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
|
县(区)局主管部门意见(注明日期)
|
| 县(区)局局长意见(注明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