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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控制农村牧区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重点湖泊流域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在有条件的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牧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生产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科学规划湖区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区周边旅游度假村、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接排放。到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水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运输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交通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制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七)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严防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对紧邻湖区的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湖区水环境保护措施。对紧邻饮用水源地库区无水环境保护设施(如隔离墙体)的现有公路,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筹资进行补建,补建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

  (八)加强湖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要合理开发湖泊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湿地水生生物保护工程和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严禁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切实保障入湖河流水量和河道安全,严禁在入湖河道中采石挖沙、设置取水设施。推广前置库、尾水湿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方法。

  三、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九)落实领导责任。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湖泊流域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制定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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