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加强全省重点湖泊(包括水库,以下同)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维系流域水环境生态平衡,确保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做好湖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湖泊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保护湖泊水环境要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工作重点。以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黑泉水库为保护重点,加强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克鲁克湖、孟达天池等重要自然湖泊和省境黄河流域大型水电站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在饮用水源地进行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建设。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向湖区所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总量控制。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污染源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监管。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的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强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向湖泊(库区)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