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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四)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应于次月10日内向保险经营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保险经营机构解缴的税款,原则上按车船登记所在地归属划分到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具体划分办法,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行[2007]659号文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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