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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同时代收代缴同期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有效期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十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和免税车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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