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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大力加强城乡规划选址监管工作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时,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选址初步意见,做到科学、合理、合法、公开选址,使城乡建设规划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泥石流、滑坡体等工程建设不利地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地质灾害城镇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把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今后凡各类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凡是抗震设防不到位或审查不合格、结构安全不保证或未经审查的施工图和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不断强化抗震设防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新建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体系进行科学论证,切实提高其抗震设防标准。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学校、医院建筑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框架结构体系;居住建筑和两层及两层以下的学校、医院建筑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等,以提高其抗震能力和结构安全。对80年代以前建造未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既有建筑,经抗震安全性鉴定为危房或无抗震加固价值的,必须坚决拆除,不得留有任何隐患;对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抗震加固可以继续利用的,必须进行抗震加固后方可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现有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科学化、具体化、便宜操作,并在适当时机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设市城市要切实抓好《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尽快做好设市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安全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适时开展结古、同仁和民和等人员聚集稠密的县、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利于加强城镇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

  六、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努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抗震设防水平,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强化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切实把工程建设质量做得更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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