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泄露标底、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三)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禁止其18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五)相互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受到刑事追究的,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七)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八)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禁止其18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九)法律、法规对从业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前款所列(一)至(八)行为但主动交代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