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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8]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专家评委,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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