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地税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且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按一起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经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查实的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对举报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1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2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1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2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与奖励。
(二)对举报转借发票、开具假发票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以下奖励。
(三)对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0元以下奖励。
(四)对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每起50元以下的奖励。
(五)对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举报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