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六)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七条 地税机关要建立发票举报登记制度。
第三章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发票违法案件一般由县(市、区)局及基层分局(所)依法查处;同一单位开具假发票50份以上或者造成少缴税款、不缴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按规定由稽查部门查处。
第九条 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
第十条 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已实施罚款的,由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地税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税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