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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3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广新版发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本省范围内,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转借发票开具的;

  (三)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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