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
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测绘、地质勘探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等的核算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四、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所有企业(单位)能源消耗基础资料的整理和规范工作。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普查需要,加强对能源加工、转换及消费各环节的计量,配齐、管好和用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水(立方米、金额)和以下10种能源品种的消费实物量和消费金额建立统计台账。
(1)电力(千瓦时、金额)
(2)煤炭(吨、金额)
(3)煤气(立方米、金额)
(4)天然气(立方米、金额)
(5)液化石油气(吨、金额)
(6)汽油(千克或升、金额)
(7)煤油(千克或升、金额)
(8)柴油(千克或升、金额)
(9)燃料油(千克或升、金额)
(10)外购热力(金额)
3对能源及水消费基础资料准备的要求:
(1)从2008年1月开始,记录水、电、气等用表计量的年初数及消费金额;
(2)对于车辆用油等项目与其他开支合并核算的单位,要分开统计,记录加油量和加油金额,并记录行车里程;
(3)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单位,要分开能耗独立计算;
(4)租用经营办公场地,且水、电、气、热力等费用均包括在租用金额内的单位,按能源品种分开进行记录和统计;
(5)对无法直接取得能源消费实物量的单位,要收集相关能源品种的收费价格,用其推算实物量。
五、制定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