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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测绘、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等的核算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四、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所有企业(单位)能源消耗基础资料的整理和规范工作。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普查需要,加强对能源加工、转换及消费各环节的计量,配齐、管好和用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水(立方米、金额)和以下10种能源品种的消费实物量和消费金额建立统计台账。

  (1)电力(千瓦时、金额)

  (2)煤炭(吨、金额)

  (3)煤气(立方米、金额)

  (4)天然气(立方米、金额)

  (5)液化石油气(吨、金额)

  (6)汽油(千克或升、金额)

  (7)煤油(千克或升、金额)

  (8)柴油(千克或升、金额)

  (9)燃料油(千克或升、金额)

  (10)外购热力(金额)

  3对能源及水消费基础资料准备的要求:

  (1)从2008年1月开始,记录水、电、气等用表计量的年初数及消费金额;

  (2)对于车辆用油等项目与其他开支合并核算的单位,要分开统计,记录加油量和加油金额,并记录行车里程;

  (3)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单位,要分开能耗独立计算;

  (4)租用经营办公场地,且水、电、气、热力等费用均包括在租用金额内的单位,按能源品种分开进行记录和统计;

  (5)对无法直接取得能源消费实物量的单位,要收集相关能源品种的收费价格,用其推算实物量。

  五、制定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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