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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4各法人企业要对非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建立有关统计台账。各单位要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有效管理,认真核定和登记其中的统计指标数值,明确工作登记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5对规模以上冶金、有色、炼焦、铸锻造、化工、造纸、建材、原油加工等行业企业的主要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数量、出厂时间、设备生产能力,以及设备性能等指标的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进行整理规范,以保证准确填报有关主要设备普查表。

  三、整理和规范财务会计资料

  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会计法》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准则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数据,应当以其所执行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衔接办法规定,以经过调整后的财务报告数据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3对于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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