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规定,为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发改委、
财政部和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5号),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开展整理和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规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等工作。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十分重大;对于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整理和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数据
由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计量、检测工作,全面检查、清理和整理各项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负责建立健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台账。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须逐项检查已有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补齐漏登项目,并根据本次经济普查对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内容需求,补充建立新的统计台账。
2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尽管在非普查年份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但统计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因此要在清理、整顿业务、财务等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包括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台账。
3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本企业(单位)的业务、财务、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