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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吉政发[2008]1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2008年4月18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61家省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发[2006]2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对原批准依照,但未列入此次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管理。
  附件:省直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省直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名单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调研室)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省供销合作社
  省地勘局
  省政府公报网站管理办公室
  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省农工产品成本调查队
  省价格认证中心
  省价格监测中心
  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省节能监察中心
  省黄金管理局
  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省公安厅警犬基地
  省公安档案室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所属大队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省法律援助中心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省财政厅罚没管理工作办公室
  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省国库支付中心
  省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公室
  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就业服务局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省抗震防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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