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情况考核(40分):县级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未完成的扣10分,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未完成的扣10分,未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扣20分。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情况核实程序为:
(1)村级动物防疫员身份的审核。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有相关文件(县级政府、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或乡政府)明确身份,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动物防疫责任书,每年由县或乡级财政支付固定工作报酬。
(2)核实公布。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册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公榜后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3)审核上报。各县(市、区)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和动物防疫责任书。确认无误后,各留存一份。填报表一,与当地政府关于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文件原件一起,上报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两份。
各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核实表一和体制改革文件原件,确认无误后,留存一份,并填报表二,于2008年12月31日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4)审核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表二进行审核,确定各地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并打分。
4、奖惩:
(1)年度考核成绩60分(含)以上的县,省财政在考核结束后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30%部分全部拨付到位。
(2)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后10名且未满60分的县(市、区),扣除剩余30%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并进行通报。第二年只预拨50%的补助经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10名且未满60分的县(市、区),扣除剩余50%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并进行通报,第三年暂不预拨补助经费。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后10名且未满60分的县(市、区),扣除当年全部补助经费。
(3)扣除部分的经费用于奖励考核成绩排前10名的县。
四、管理要求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农民问卷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落实、发放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考核、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情况考核,经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监管,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补助经费的顺利发放。
1、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已补助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给予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而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