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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充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3日)废止

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赣财法[2008]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下简称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申请认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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