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2、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决算表
  4、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决算表

  附件1:
  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200 年度)
  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申请类别

 

项目内容及支出明细预算:

    

项目总预算

 

申请省级补助经费

 

地方自筹经费

 

县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设区市财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专家组对方案及经费安排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