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2、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决算表
4、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决算表
附件1:
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200 年度)
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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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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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及支出明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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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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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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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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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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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财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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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对方案及经费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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