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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时(格式见附件1),均须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物)局审核后联袂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物)局审核、汇总后(格式见附件2)联袂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根据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状况,结合各地申报情况,审批资助项目,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九条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局、文化(物)局在收到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的通知后,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年度终了后,须向所在地财政局、文化(物)局报送《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决算表》(格式见附件3)和项目总结报告,所在地财政局、文化(物)局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袂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或进行阶段验收时,有关设区市文化(物)局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财务决算(或阶段性财务结算)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将调整项目和理由通过原上报渠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经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正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将注销该项目,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收归省财政。
  第十六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对设区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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