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8]7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今年实施的六十项公共财政政策中,省级财政设立了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反馈。
附件: 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我省文物保护条件,发展繁荣我省文物事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县级以上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 县级以上基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维修和安全、消防的更新;
(三) 三级以上珍贵文物技术保护。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文物维修工程支出;
(二)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
(三)安全、消防更新改造工程支出;
(四)馆藏文物技术保护支出。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使用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2月底。2008年截止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