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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后超过10天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擅离服务岗位连续超过7日的;
  出现本条第(一)、第(三)情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今后不得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对本条第(二)情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应对其补偿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经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核准,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可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取消服务资格。
  (二)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罚材料一式五份,省、设区市、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不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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