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在服务期间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错误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时可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15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1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6个月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设区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三支一扶”的大学生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服务单位终止服务。提前终止服务的,经由个人申请、服务单位同意、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提前终止服务的得到批准后,不再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交通补贴,不再办理保险。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面情况之一的,经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