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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
  (四)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安全、健康问题。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中,统筹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没有执业资格的支医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第一年应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高年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见习。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赣人核发〔1995〕13号)执行。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进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大学生的团干工作考核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服务满一年度的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服务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将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统一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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