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
(二)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三)审批备案入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四)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
(五)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设区市年度工作实施办法;
(二)负责省里安排本地年度招募计划的落实;
(三)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选拔招募工作;
(四)组织或指导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机构对“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培训。
第十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
(二)指导用人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
(三)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满考核;
(五)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及时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交通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七)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负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以及“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等经费;
(四)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县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
(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接收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编制;
(六)县级团委负责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