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农[2008]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根据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进行调整,由年复利2.5%调整为4.14%,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