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组织肠道门诊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和培训。
(三)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指导肠道门诊工作,以规范肠道门诊管理。
第三章 肠道门诊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肠道门诊应做到“四固定,五分开”,即人员、医疗设备、门诊时间、诊室固定;候诊、检验、厕所、收费、取药分开。
第十四条 肠道门诊的开设按照开诊的规模和条件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为专科,第二级为专室。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必须开设肠道门诊专科(可设立在感染性疾病科内);乡镇级医疗机构开设肠道病专室,有条件的乡镇级医疗机构可设肠道门诊专科。
第十五条 肠道门诊专科要求
(一)设在医院的边缘角落,远离水源,在建筑上单独设立,标志醒目,便于病人就诊,同时在肠道门诊内设立诊断室、化验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专用厕所,布局要合理,病人就诊出入口、登记、检查、取药等过程不得交叉。
(二)设观察床至少4张,各房间应有防蝇设施,污物桶或痰盂,门口设有消毒脚垫;配有采血、采便用品,运送培养管,专用培养基,检验设备,诊断试剂;专用的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液体及抗生素等药物;专用消毒药械;隔离衣、胶靴、手套等齐备(达到二级防护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医生至少3人,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至少2人;专(兼)职护士至少4人,其中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2人;专(兼)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其中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1人;消毒人员2人(可由护士兼职)。
第十六条 肠道门诊专室要求
(一)设在医院的边缘角落,远离水源,在建筑上相对独立,标志醒目,便于病人就诊,在肠道门诊内设立诊疗室、观察室、隔离病房、专用厕所。布局要合理,病人就诊出入尽量避免交叉。
(二)设观察床至少2张,各房间应有防蝇设施,污物桶或痰盂,门口设有消毒脚垫;有采血、采便用品,运送培养管(碱胨水等);有基本的检验设备(如显微镜等);专用的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液体及抗生素;专用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等。
(三)配备专(兼)职医生至少1名,专(兼)职护士至少1名。
第十七条 肠道门诊医务人员应参加由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肠道传染病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