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验室标本检测
(一)对就诊的每一例腹泻病患者进行粪便直接镜检。对临床症状可疑霍乱的患者、外地就诊者、有流行病学史者实行“逢疑必检”,尽量在抗菌素使用前采集粪便标本,做霍乱弧菌等快速诊断和细菌培养检查。
(二)肠道门诊实验室应有标本检测登记本,登记项目应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患者便检结果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将阳性结果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
第八条 疫情报告
(一)发现霍乱等法定报告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要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进行报告。
(二)发现某种肠道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或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或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肠道疾病时,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九条 疫情处理
(一)对肠道传染病中疑似霍乱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实行就地隔离治疗,并做好污染环境的消毒;保留好病例初次检测的标本(培养基)等,以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
(二)对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留观,留便化验,登记,必要时给予预防服药,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来医院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条 安全防护
(一)肠道门诊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及时开展消毒工作,并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肠道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一条 数据统计报告
(一)肠道门诊应定期进行腹泻病患者就诊情况和便检结果的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向医院有关管理科室报告。
(二)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应做好肠道门诊的工作量汇总,并根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人员应每天到急诊科、内科、儿科和中医科等科室进行巡视,及时纠正混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