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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卫疾控〔2008〕22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监测哨点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监测哨点作用,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肠道门诊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对肠道门诊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设立肠道门诊,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第五条 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在适当位置设置预检、分诊点(台),并有醒目标志。
  (二)经预检为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肠道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到肠道门诊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六条 肠道门诊应严格执行腹泻病例登记制度,建立门诊日志,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主要症状、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联系方式等基本项目。对外地病例,住址要进行双登记(登记现住址、单位名称及原住址),做到“每例必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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