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报告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浏览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死亡病例,应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必要时,启动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4 信息发布
经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适时向社会发布本省内手足口病疫情信息。
5 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手足口病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在卫生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省卫生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手足口病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较大和一般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要积极指导、支持下级有关部门的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处理措施
5.2.1 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大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要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标本采集、传播方式及感染的危险因素调查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聚集性病例、托幼机构的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逐一登记,并进行流调和密切观察,同时采集有关标本。
5.2.2 隔离治疗
医疗机构要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积极对手足口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符合留观指征的病人要立即转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要立即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医院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控制院内感染;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村、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消毒处理。